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報警、控制、故障、濃度顯示等功能要求
依據GB16808-2025《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2026年8月1日實施),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整機性能如下:
一、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1.1 控制器應具有低限報警或低限、高限兩段報警功能。
1.2 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可燃氣體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器件的報警信號,發出可燃氣體聲、光報警信號,指示報警部位,記錄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
1.3 當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可燃氣體報警聲、光信號。對來自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可設置報警延時,其最大延時時間不應超過60s,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延時時間應采用倒計時方式顯示,延時設置信息應能通過本機操作查詢。
1.4 控制器在可燃氣體報警狀態下應至少有兩組輸出接點。
1.5 控制器應有專用可燃氣體報警總指示燈(器)。控制器處于可燃氣體報警狀態時,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1.6 控制器應能手動消除可燃氣體報警聲信號,消聲后,應點亮消音指示燈;有新的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時,可燃氣體報警聲信號應能重新啟動,并熄滅消音指示燈。
1.7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一數字顯示器顯示時,要求如下。
a)應能顯示當前可燃氣體報警部位的總數。
b)應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顯示首個可燃氣體報警部位;
1)用專用顯示器持續顯示;
2)如未設專用顯示器,應在共用顯示器的頂部持續顯示。
c)后續可燃氣體報警部位應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當顯示區域不足以顯示全部可燃氣體報警部位時,應按報警時間順序循環顯示;同時應設手動查詢功能,每手動查詢一次,只能查詢一個可燃氣體報警部位及相關信息。
1.8 控制器具有接收兩個或兩個以上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的功能時,滿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個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時,應發出可燃氣體報警聲信號或故障報警聲信號,并指示相應的報警部位,但不能進入可燃氣體報警狀態;
b)接收到第一個可燃氣體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60s內接收到要求的后續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時,應發出可燃氣體報警聲、光信號,并進入可燃氣體報警狀態;
c)接收到第一個可燃氣體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30min內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時,應對第一個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1.9 控制器應設手動復位按鈕(鍵),操作手動復位按鈕(鍵),控制器應在20s內完成復位,并在顯示器上顯示完成復位的狀態信息;仍然存在的報警狀態及相關信息均應保持或在復位完成后20s內重新建立。
1.10 控制器的計時裝置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6s,使用打印機記錄可燃氣體報警時間時,應打印出年、月、日、時、分、秒等信息,但不應僅使用打印機記錄可燃氣體報警時間。
1.11 通過控制器可改變與其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設定值時,對可燃氣體探測器設定的報警設定值應能手動可查。
1.12 除復位操作外,對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應影響控制器接收和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
二、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功能
具有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功能的控制器滿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應設置獨立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按鈕(鍵)和啟動狀態指示燈(器)。控制器應能通過操作控制按鈕(鍵)手動啟動和停止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并通過啟動狀態指示燈(器)指示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狀態。
b)控制器在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時應能自動啟動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并點亮啟動狀態指示燈(器),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應能手動停止,當控制器有新的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時,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應能再次啟動。
c)控制器應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并設置手動控制狀態指示燈和自動控制狀態指示燈。手動、自動控制狀態轉換應采用自復位鑰匙開關操作。
d)控制器應設置不少于2點且不多于6點的控制輸出,用于控制消防聯動設備,并滿足下述要求。
1)每組控制開關應對應一個直接控制輸出,并設置一個帶燈啟動按鍵、一個帶燈停止按鍵、一個啟動/反饋指示燈和一個故障指示燈。
2)啟動按鍵指示燈應以閃亮方式指示輸出請求,常亮方式指示輸出啟動;停止按鍵指示燈應以常亮方式指示輸出停止;啟動/反饋指示燈應以閃亮方式指示輸出啟動,常亮方式指示收到受控設備的反饋信號;故障指示燈應以常亮方式指示受控設備的故障。
3)控制器處于手動控制狀態時,當控制器接收到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時,滿足輸出控制邏輯的控制輸出對應的啟動按鍵指示燈應閃亮。操作啟動按鍵應能啟動控制輸出,并使啟動按鍵指示燈常亮,啟動/反饋指示燈閃亮;具有延時控制邏輯的控制輸出,應在延時結束后使啟動按鍵指示燈常亮,啟動/反饋指示燈閃亮;收到反饋信號后,啟動/反饋指示燈應常亮。操作停止按鍵應能停止控制輸出,使對應的停止按鍵指示燈常亮,接收到受控設備的停止信號后,啟動/反饋指示燈熄滅;對于仍滿足輸出控制邏輯的控制輸出,應使對應的啟動按鍵指示燈閃亮。
4)控制器處于自動工作狀態時,當控制器接收到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時,滿足輸出控制邏輯的控制輸出應能自動啟動,指示燈應滿足5.5.2d)中2)的要求。
5)受控設備的啟動、停止、反饋和故障報警信息應在控制器的顯示器上顯示。
e)控制器在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后3s內應啟動相關的控制輸出(有延時要求時除外)。
f)控制器發出消防聯動設備控制信號時,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指示,光信號指示不能被覆蓋且應保持至手動恢復;在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反饋信號10s內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消防聯動設備恢復。
g)具有控制輸出延時功能的控制器,延時設置滿足下述要求:
1)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及對消防聯動設備控制輸出的延時,應通過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觸發的信號實現;
2)最大延時時間不應超過10min,設置延時時間變化步長不應超過1min;
3)在延時期間,應能手動插入或通過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直接啟動控制輸出;
4)任一輸出延時均不應影響其他控制輸出的正常工作,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
三、故障報警功能
3.1 控制器應設專用故障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故障信號存在,該故障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控制器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報警信號,并記錄故障報警時間:
a)控制器與可燃氣體探測器及所連接的報警觸發器件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除外)和影響可燃氣體報警功能的接地;
b)與控制器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脫落(僅適用于氣敏元件采用插拔方式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c)具有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功能的控制器與其控制的聲和/或光警報器、消防聯動設備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反饋信號除外)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d)控制器與外接電源箱(如具有)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和影響可燃氣體報警功能的接地;
e)控制器及外接電源箱(如具有)主電源欠壓;
f)給控制器及外接電源箱(如具有)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路、短路;
g)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
對于a)、b)、c)、d)類故障應指示出部位,e)、f)、g)類故障應指示類型;故障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報警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報警期間,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控制器應能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故障信息在控制器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時可不顯示,但應手動可查。
3.3 具有外接電源箱的控制器,外接電源箱發生故障時,控制器應能顯示故障電源箱的部位及故障類型。
3.4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故障信息時,未顯示的故障信息應手動可查。
3.5 控制器主電源斷電,備用電源不能保證控制器正常工作時,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能保持1h以上。具有外接電源箱的控制器,外接電源箱主電源斷電,備用電源不能保證電源箱正常工作時,電源箱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能保持1h以上,控制器應能顯示與電源箱連接的探測器的部位,以及電源箱的部位和故障類型。
3.6 控制器的故障報警信號在故障排除后,應能自動或手動恢復。手動復位后,控制器應在20s內完成復位,并在顯示器上顯示完成復位的狀態信息。復位后,控制器應在100s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信息。
3.7 控制器回路中任一部位的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位的正常工作。
3.8 總線制控制器單回路容量超過32個地址點時,應設有短路隔離器。短路隔離器動作時,控制器應能指示出被隔離部位的部位號或故障部位號。當回路短路故障導致短路隔離器動作時,受短路隔離器影響的部件數量不應超過32個。
四、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
4.1 控制器應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其全量程指示偏差應滿足表1的要求。

4.2 多線制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可燃氣體探測器探測的可燃氣體濃度值;總線制控制器應至少能顯示可燃氣體濃度最高的探測器的濃度值與部位號,其他探測器的濃度值應可查。
4.3 控制器在報警狀態不應影響控制器的濃度顯示功能。控制器的故障回路不應影響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濃度顯示功能。
五、屏蔽功能
具有屏蔽功能的控制器滿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應有專用屏蔽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屏蔽存在,該屏蔽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b)控制器應僅能通過手動方式屏蔽可燃氣體探測器,每操作一次應僅能屏蔽一只可燃氣體探測器,且不能屏蔽處于報警和故障狀態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c)控制器應在屏蔽操作完成后10s內啟動屏蔽指示,并顯示屏蔽時間;
d)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屏蔽信息時,則應顯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應手動可查;
e)控制器僅在同一個探測區內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況下,才能顯示該探測區被屏蔽;
f)屏蔽狀態應不受控制器復位、開/關機等操作的影響;
g)控制器應具有屏蔽/解除屏蔽操作記錄存儲功能,該記錄應不少于100條,記錄中的時間信息應包括年、月、日、時、分、秒。
六、自檢功能
6.1 控制器應具有檢查本機的功能(以下簡稱“自檢”),控制器在執行自檢功能期間,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和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控制器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時,控制器的自檢功能不應影響控制器本身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6.2 控制器和外接電源箱(如具有)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和聲響器件的功能。
七、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
7.1 控制器信息顯示應按可燃氣體報警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順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顯示等級;具有控制功能的控制器信息顯示應按可燃氣體報警信息、啟動信息、反饋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順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顯示等級。顯示的信息應易于辨識,高等級信息應優先顯示,低等級信息顯示不應影響高等級信息顯示。當控制器處于某一高等級信息顯示時,應能通過手動操作查詢其他低等級信息,各等級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7.2 其他信息應按照類別分別在單獨劃分的區域顯示。
八、與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通信功能
8.1 控制器應采用RS485總線接口、CAN總線接口、以太網接口中的一種或多種接口同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通信,通信接口應具有防脫落措施。
8.2 當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聯動相關信號(如具有)、屏蔽信號(如具有)、故障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3s內將輸入信號的類別、名稱、部位、位置、時間、工作狀態可燃氣體報警狀態、屏蔽狀態(如具有)以及故障狀態]等信息發送至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8.3 控制器應具有發送信息和接收信息指示燈。控制器在發送5.5.8.2中的各類信息期間,發送信息指示燈應閃亮,發送信息結束后,發送信息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至復位;在接收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應答信息期間,接收信息指示燈應閃亮,接收信息結束后,接收信息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至復位。
8.4 控制器應能接收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發出的授時信息。
8.5 控制器輸出通信協議應滿足GB4717-2024中附錄C的要求。
九、系統兼容功能
9.1 區域型控制器滿足下述要求:
a)區域型控制器應能向集中型控制器發送可燃氣體報警、故障報警、自檢、屏蔽(如具有)、延時(如具有)等各種完整信息,并應能接收、處理集中型控制器發出的復位、消音等相關指令;
b)區域型控制器在發送5.5.9.1中a)的各類信息期間,發送信息指示燈應閃亮,發送信息結束后,發送信息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至復位;在接收5.5.9.1中a)的各類信息期間,接收信息指示燈應閃亮,接收信息結束后,接收信息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至復位;
c)區域型控制器應能接收集中型控制器發出的授時信息。
9.2 集中型控制器滿足下述要求:
a)集中型控制器應能接收和顯示來自各區域型控制器的可燃氣體報警、故障報警、自檢、屏蔽(如具有)、延時(如具有)等各種完整信息,進入相應狀態,并應能向區域型控制器發出復位、消音等控制指令;
b)集中型控制器在發送5.5.9.2中a)的各類信息期間,發送信息指示燈應閃亮,發送信息結束后,發送信息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至復位;在接收5.5.9.2中a)的各類信息期間,接收信息指示燈應閃亮,接收信息結束后,接收信息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至復位;
c)集中型控制器與其連接的區域型控制器之間的連接線發生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時應能進入故障狀態并顯示區域型控制器的部位;
d)集中型控制器應能向區域型控制器授時,校準區域型控制器系統時鐘。
9.3 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應滿足5.5.9.1和5.5.9.2的要求。
十、電源功能
10.1 控制器及外接電源箱(如具有)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控制器及外接電源箱(如具有)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主、備電源均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控制器產生誤動作。
10.2 總線制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該回路通信線路連接線長度為1000m或生產者規定的長度,但不應小于1000m,截面積為1.0m㎡的銅質絞線),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多線制控制器所有回路均連接真實負載。控制器及外接電源箱(如具有)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在下述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20%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2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10.3 總線制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多線制控制器所有回路均連接真實負載。控制器及外接電源箱(如具有)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h,其容量應提供控制器在監視狀態下工作1h后,在下述條件下工作30min:
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十五分之一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2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10.4 當交流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AC220 V)的110%和85%范圍內,頻率為50 Hz±1Hz時,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
十一、操作級別
控制器的操作級別應符合表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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